山西省改革创新研究会研究会章程

山西省改革创新研究会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改革创新研究会英文名:ShanXi Association for InstitutingReformation and Creation(缩写:SXAIRC)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各行业的专家学者及部分企业家自愿结成,为实现本会宗旨,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省委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山西发展的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改革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抓好案例解剖,认真分析比较,搞好探讨交流,为山西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的各项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基层,通过广泛调查、案例分析,关注基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二)组织专家学者,对一些社会经济发展决策项目开展咨询活动;(三)组织专家学者,对国内外改革创新方面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研究动态,有影响的新著作、新观点、新思想进行收集整理、组织探讨研究;(四)通过募集资金,资助一些勇于改革创新而又经济十分困难的基层单位,并跟踪发展全过程,作为案例进行阶段分析,组织搞好研讨活动

(五)组织国内外有关改革创新的考察访问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社会经济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及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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