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会,英文译名为NATIONAL ACCOUNTINGSOCIETYOFCHINA(缩写NAS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成员是由对国民经济核算有研究兴趣的个人或单位自愿结成;是从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科学研究,进行有关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有志于国民经济核算研究的人士,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培训、咨询活动,在政府有关核算部门及教学、科研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不断完善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管理科学化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介绍国际核算标准和国内外先进的核算经验,不定期编印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论著和资料;(二)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及专业培训,向社会普及国民经济核算基本知识,帮助有关人员掌握国民经济核算技术,推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三)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的国内外技术合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委托的科研和教学等项目,承担国民经济核算咨询服务;(四)围绕建立健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有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制度方法的衔接,提出改革建议,促进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应是从事宏观经济核算与管理理论研究,从事会计、统计及经济分析预测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和教学人员,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相当水平的个人;(四)团体会员,应是各大专院校的有关系、所,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各部(委、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研究部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自愿加入本会的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理事会讨论并通过,申请者即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三)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审查通过会员的通知、颁发会员证、登记造册等各项具体手续
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三)申请参加本会科研课题研究,获得学会支持及推荐发表科研成果和论著的权利;(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关学术研究资料的权利;(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五)向本会提供有关学术研究情况和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讨论通过本会名誉理事长;(四)讨论通过本会聘请的顾问;(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确定一定时期的工作方针、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七)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推举名誉理事长;(四)推举本会顾问;(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设立本会的各类机构;(九)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二)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研究成果显著,具有较大影响;(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同一人员任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捐赠;(二)政府或有关部门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培训、课题研究、资料及书籍编印、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1年2月2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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