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学研究会章程

天津市国学研究会章程天津市国学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国学研究会 (英文译名为:Tianjin Society for Guoxue Studies 缩写为:(TS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国学研究人员及热心支持国学研究的人士为主体,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天津市民间学术研究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促进社会和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收集、整理和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国学瑰宝,使之服务于现代社会,并走向世界,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为人类做出贡献

并与社会各界、国内外朋友加强合作,增进友谊,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社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 进行国学研究,承接各方委托的课题项目

2、 举办国学学术会议,组织国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3、 普及国学知识教育,培训国学人才

4、 运用科学知识弘扬国学文化,研发国学文化产品、出版刊物、音像制品等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自愿加入本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 大专以上学历,致力于国学研究,有一定造诣;⑵ 在国学应用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水平,坚持科学,反对迷信,为本会做出贡献者⑶ 关心国学研究,并为本会提供实际支持的各界人士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并由两名会员介绍;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个人一律不准以天津市国学研究会的名义自行其事或谋利,其行为无论情节轻重,或触犯法律,皆与研究会无关,后果自负;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亦可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职权;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2、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3、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上述职权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1、 会费;2、 捐赠;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 利息;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5月 3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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