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最少由七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协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每一、四、五、九、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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