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协会协会章程

天津市信息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信息协会

英文译名为TIANJIN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TIA

第二条 天津市信息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天津市信息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天津市信息协会的任务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天津市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

第五条 天津市信息协会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社会活动接受天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指导,办事机构依托天津市信息中心

第六条 天津市信息协会会址设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业务范围(一)组织研究我市信息化和信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三)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开展

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四)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对信息服务业特别是信息内容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出版《天津信息化年鉴》和《信息网》会刊和有关资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我市信息化教育

(七)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八)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九) 进一步加强协会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与中国信息协会、各省区市信息协会及其它协会的联系

加强同会员单位、各级政府及各事业单位联系与合作,推动全市信息协会整体优势的发挥,促进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

(十)建立与国际信息组织、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四)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和学者;(五)拥护本会的章程;(六)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七)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八)为方便团体会员与天津市信息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信息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

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四)拥护本会的章程;(五)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天津市信息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一)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二)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推举理事长(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企业赞助;(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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