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原因一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
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录取工作“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
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
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的需要
当前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
制定《办法》,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便于各地各校的遵守与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奠定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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