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工作责任制2005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确立了招生工作责任制
《办法》对招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确认
一是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
《办法》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二是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
由于招生违规主体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因此调查处理机构和处分种类不完全相同
因此《办法》规定: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三是规定了其他人员干预招生工作的责任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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