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①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②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③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④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0万元人民币;⑤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⑥必须配备的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还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⑦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凡"学院"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骨干教师;⑧教育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⑨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⑩必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k)必须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l)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m)必须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其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应达到的标准为:文法财经类学校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生均不少于16平方米(或合计建筑面积为每生不少于10平方米)
(n)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以及民用住房等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7)设置其他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本着促进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原则,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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