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协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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