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简称ASC)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第四条本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二)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三)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五)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七)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4、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5、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会计专业博士;2、在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会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通过;(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明文件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候选人原则上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国会计学会各分会和国家财政部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

每届理事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继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每届理事会原则上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会计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会秘书处内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办理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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