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须来自生产、科研、教学一线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按期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执行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股票权

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组织机构截至2023年2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有分支机构51个、联系地方学会21个

 工作委员会A01 教育工作委员会A02 青年工作委员会A03 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A04 工作委员会A05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A06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07 地质工程技术工作委员会A08 科普工作委员会(筹)――专业委员会B01 岩石力学测试专业委员会B02 地面岩石工程专业委员会B03 高温高压岩石力学专业委员会B04 岩石破碎工程专业委员会B05 岩体物理数学模拟专业委员会B06 岩石动力学专业委员会B07 深层岩石力学与油气工程专业委员会B08 古遗址保护与加固工程专业委员会B09 废物地下处置专业委员会B10 工程实例专业委员会B11 地壳应力与地震专业委员会B12 地下物流专业委员会B13 岩溶勘察与基础工程专业委员会B14 岩土多场耦合专业委员会(筹)B15 岩土体非连续变形分析专业委员会B16 矿山采动损害与生态修复专业专委会B17 矿山冲击地压专业委员会B18 露天开采与边坡工程专业委员会(筹)B19 能源地下结构与工程专业委员会B20 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航空遥感技术专业委员会(筹)B21 矿山掘进与支护专业委员会(筹)B22 极地岩土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筹)B23 低碳能源岩石力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分会C01 寒区岩土力学与工程分会C02 煤矿智能开采与岩层控制分会C03 锚固与注浆分会C04 软岩工程与深部灾害控制分会C05 环境岩土工程分会C06 隧道掘进机工程应用分会C07 地下工程分会C08 地下空间分会C09 工程安全与防护分会C10 岩土工程信息技术与应用分会C11 岩石工程设计方法分会C12 红层工程分会C13 水下隧道工程技术分会C14 采矿岩石力学分会C15 海洋工程地质灾害防控分会C16 滑坡与工程边坡分会C17 地质与岩土工程智能监测分会C18 岩土地基与结构工程分会C19 工程地质力学分会C20 深地空间探测与开发分会(筹)―― 地方学会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湖北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河南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湖南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广东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新疆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云南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贵州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重庆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山东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山西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陕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甘肃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海南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安徽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福建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河北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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