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组织章程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CIP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文信息处理学科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国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中文信息处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民主办会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努力贯彻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方针,团结中文信息处理领域的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振兴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为实现宗旨,本学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改革 ,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
邮政编码10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团体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外籍会员还应具备的条件: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外籍会员应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章程;(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崇高的学术威望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经常务理事会建议、通过荣誉理事长和理事的人选,并代表学会聘任;(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挂靠单位资助;(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六) 利息;(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0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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