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学学会组织章程中国民族学会汉民族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族学学会汉民族研究会,是中国民族学会下属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二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深入开展汉民族的研究,为加强民族平等团结,增进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统一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任 务第三条 研究汉民族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和规律;研究汉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考古、习俗和海外华人的历史与现状;研究汉民族与国内少数民族的关系;研究汉民族对中华民族形成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包括座谈会、报告会等
每两年召开一次专题讨论会,四年召开一次全国或国际学术讨论会
第五条 开展海峡两岸和国际性学术交流
第六条 创办学会会刊,出版汉民族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热心汉民族研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经个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学会(办公室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会员可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通讯、书刊、资料等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承担关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提供研究情况,调研报告、资料、论文、著作等;会员有责任推荐新会员
会员四年交一次会费
(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章 机 构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按地区、部门分本名额,由该地区、部门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主要是:制订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总结工作,制订计划;组织评奖活动,选举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由单位推荐,学会协商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长若干人;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为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全面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主要发起单位筹集;(3)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赞助
第六章 其 他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会议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报中国民族学会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会因故停止活动,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会员代表会议同意,可终止活动,并报中国民族学学会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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