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学会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权力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职责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人数为会员的4%~5%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3)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会长;(4)通过提案和决议;(5)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一、理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学科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就,具有“献身、创新、协作、求实”的科学精神,在医学界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能参加学会的实际工作,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管理和学会管理工作者
二、理事产生的程序由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上一届理事会审核确定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的增免程序增免理事需由理事会决定,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职责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2、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2)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3)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科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4)筹措学会活动经费;(5)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及职责一、本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三、增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本会设会长一人,设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可设专职副会长一个,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理事会通过
专职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会及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一般不超过三届
因工作隶属需要而选任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工作变动后,应相应卸任,因以上原因而需替补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决定并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
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卸任副会长中德高望重,学术上有杰出贡献,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应予表彰并推荐为名誉顾问
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单位
以上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均有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向市科协提出设立专科委员会的申请,经科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专科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若干人,并由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
专科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专科(学会)的学术活动
专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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