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学会会员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

上海市医学会会员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

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域外会员

第七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级技术职称者;2、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科学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四、名誉会员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者,并对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城市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域外会员(外省市)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医药科技工作者,可吸收为本会域外会员

第十条 入会手续: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

二、资深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经资深会员评议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聘任

三、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名誉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

五、域外会员入会手续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1. 权利(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有关国际活动及会议

(5)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2. 义务(1) 遵守会章;(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 按期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 权利(1)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 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

2. 义务(1) 参与对本市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

(2) 缴纳资深会员会费

三、团体会员1. 权利(1) 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 免费取得《上海医学》、《上海市医学会会讯》和总会《中华医学会信息导报》等资料(3) 可请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培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5)可优惠申办本会图书馆集体借书证;(6)团体会员单位内的个人会员会费优惠;(7)可对本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3) 为发展本会事业资源捐赠及募集资金;(4) 按时交纳会费

四、域外会员1. 权利(1) 优惠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2)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2. 义务(1)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2) 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推荐专家来沪、来华进行讲学等;(3) 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可声明退会

严重违反章程者,应劝其退会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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