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LM 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缩写:CFD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发展
广泛团结电影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工作,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功能;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三)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四)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诚信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资格质量认证和影院星级评定,表彰和奖励在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刊物
研究电影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建立信息平台,完成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向政府提出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七)组织行业的重要业务活动,开展业务交流及与电影发行放映业及技术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活动;(八)组织本行业优秀国产影片的推广、新技术展览、展销;(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职业资格培训;(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行业联系;(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发行、放映的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5 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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