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竞赛申办第三十二条

国际奥林匹克竞赛申办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赛区实施单位,在得到赛区主管机构的同意后,都有义务和资格申请承办由本条例确认的相关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办须在举办年的三年前不晚于年底向主办单位以书面方式提出

申办报告应包括申请报告和承办方案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在收到正式申请报告后,应对申办单位进行全面考察,然后确定其主办权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的选定主要考虑申办单位的学术基础、组织能力和财政支持,此外还要考虑承办地的地域分布

在同等条件下,没有承办过的省有承办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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