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2、奥林匹克基本规则、条例和规章2.1奥林匹克基本条例和规章举办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竞赛的基本条例和规章由IAO成员的举办者和EAAS—EAATA对于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的声明而制定
在此基础之上,若确有必要可以在与会成员国及代表会议的建议下,经欧亚天文学会奥委会同意,补充“有效国际天文奥林匹克条例”
辅助说明需经EAAS批准
有效国际天文奥林匹克条例指出奥林匹克基本法则并阐释了组织和实现形式
条例与规章经由EMS批准采纳后即时生效直到有新的规章代替为止
现行条例基于国际天文奥林匹克基本条例、EAAS—EMTA对于国际天文奥林匹克的声明和常年国际性比赛经验总结而成
基本条例的结构沿用并借鉴了国际数学和物理奥林匹克的相关法规
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规则未尽事宜由奥委会裁定,具体细节可由奥委会主席确认
2.2有效条例的起源第一版有效条例一部分由英文阐述,一部分由俄文阐述
由第4次EAAS常规会议确定
下一版有效条例应由英文阐述
完整的英文版本已由奥委会在第五次EAAS常规会议上确定
现行版本由第五次EAAS常规会议确定
辅助说明原文应由英文阐述或俄文阐述
在缺少正文的情况下,辅助说明由奥委会主席确定
条例原文由奥委会主席保存
条例原文及辅助说明以HTML格式保存
2.3奥林匹克精神奥林匹克竞赛应在促进未来协作和鼓励科学界建立良好友谊的友好气氛下进行
参赛国家的政治敌对及政治活动应在比赛过程中予以禁止
禁止任何针对参赛国或选手的政治活动
所有关于奥林匹克规则原理的讨论,对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有建设性和有包容性
讨论不应超出组织者和参加者的代表团范围
拒绝接受上述条例的个人应被禁止参加比赛或以其他形式处理
任何国家不应拒绝来自其政府的政治紧张区域、实施禁运的区域或存在领土争端的地区的参加者参赛
凡不能以正式外交邀请的国家和地区可以以个人身份邀请
负责组织奥林匹克的团体(奥委会、地区组织委员会、协会等)应当防止有关奥林匹克、天文、天文仪器以及相关事件的商业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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