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竞赛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是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学科性竞赛
本竞赛为高等学校开展创新教育和实践教学改革、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联系、推动学科创新活动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二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部分高校承办,赞助单位协办
第三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竞赛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选拔,并推荐优秀作品参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教授组成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秘书处设在浙江大学
第六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委员会工作职责:1. 修改和审定竞赛章程;2. 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3. 确定获奖比例原则;4. 确定全国竞赛承办单位;5. 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专家委员会由竞赛委员会聘请与学科专业有关的专家和教授组成
设顾问若干名,主任二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秘书处所在单位和承办单位各推荐一名专家担任
第八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1. 审定竞赛规则和实施细则;2. 评审参赛作品;3. 确定获奖作品等级;4. 点评参赛作品;5. 处理竞赛过程中的异议问题
第九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组织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推荐有关人员组成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组织委员会工作职责:1. 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2. 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制定竞赛实施细则;3.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的全过程;4. 负责筹集竞赛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竞赛方式1、竞赛分省(市)分区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进行:(1) 省(市)分区赛:① 省(市)分区赛一般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相关学会等部门主办,设分区赛组委会秘书处,高校轮流承办,并在获奖参赛队中推荐参加全国总决赛的参赛高校(名额由全国竞赛秘书处确定)
② 未举办过省(市)分区赛的,由秘书处指定高校组织分区赛选拔推荐参赛高校参加全国总决赛
从 2018 年起原则上均要求须通过省(市)分区赛方式选拔参加全国总决赛
(2) 全国总决赛一般由以下高校参赛:① 全国竞赛发起高校及承办过全国竞赛的高校;② 当年承办各省(市)分区赛的高校;③ 各省(市)分区赛推荐的高校;④ 适当邀请部分境内外高校;以上参赛高校总数一般控制在 100-120 所
2、参加全国总决赛的高校推荐 1 个参赛队,当年承办全国总决赛的高校可推荐 2 个参赛队
各省(市)分区赛可根据所属高校的数量规模,自行规定各高校的参赛队数
3、各省(市)分区赛必须在 完成后,上报赛区工作总结及评审结果等,由全国竞赛秘书处按总决赛名额分配原则下达各省(市)分区赛推荐名额,选定时间由各分区赛组委会秘书处同时向当年承办全国竞赛的高校组委会和全国竞赛秘书处上报参加全国总决赛高校及参赛队名单(含指导教师、领队)
全国总决赛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10 月中下旬举行
4、参赛高校应组队参赛,每个参赛队由 3 名学生组成,可指定 1-2 名指导教师(3 名及以上署名指导组),参赛学生必须属于同一所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指导教师必须是参赛队所属高校在职教师,指导教师有责任保证参赛成员身份的真实性
5、全国总决赛一般采用提前公布题目,在同一时间、地点,使用统一材料、工具制作和统一设备测试等方式,也可视命题形式采用其他竞赛方式
省(市)分区赛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全国总决赛方式或采取其他竞赛方式
6、竞赛过程包括参赛报名、提交方案、开幕式、现场制作模型、陈述答辩、加载测试、专家点评和闭幕式(颁奖仪式)等,参赛队必须参与完成上述全过程,方可取得参赛成绩
7、竞赛评审包括方案设计与理论分析、模型制作效果、结构创新点、现场陈述与答辩、模型加载测试等环节
第四章作品展示、出版和学术交流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在比赛现场展示或演示,供专家评审和其它人员观摩
第十四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委员会拥有参赛作品出版权及评委评语的使用权
实物模型归参赛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 竞赛期间在承办单位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如举行学术报告会、大学生论坛和讲座等
第五章奖励第十六条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设立等级奖、单项奖和优秀组织奖三类奖项
第十七条 等级奖设特等奖一项(可空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参赛奖若干项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比例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参赛规模和队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单项奖设最佳创意奖和最佳制作奖各一项
第十九条 优秀组织奖若干项
第二十条 对参赛获奖学生和单位,由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竞赛纪律1、参赛高校有责任教育和敦促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严格遵守竞赛纪律,支持和配合全国竞赛秘书处及各省(市)赛区组委会秘书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出现违纪行为并处理不力的高校,视情节可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下一年度参赛评奖资格
2、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章程》、《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所签署的各项承诺
诚信参赛,服从裁判,重在参与,减少功利性
对违反承诺及《章程》、《实施细则》的行为与作品,将取消其评奖资格
3、对认真落实和积极配合完成竞赛任务的分区赛组委会秘书处和参赛高校,在评选优秀组织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查处违纪行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赛区,可按一定比例缩减下一年度该赛区推荐参加全国总决赛高校的数量
4、全国总决赛违纪事件由全国竞赛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处理;各省(市)分区赛违纪事件由赛区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并报全国竞赛秘书处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竞赛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根据竞赛变化与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解释权归竞赛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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