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规定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
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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