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在证券行业金融创新大背景下,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快速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创新产品规模化的速度,加大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仍不能与需求相匹配,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当前金融创新的重要研究课题

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的完善

我国目前对投资者分类只是从经济实力方面和投资经验方面来限制小额投资者参与到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中,只能治标,简单的将小额投资者挡在外面更是会引发部分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对权利的诉求

可根据投资者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银行、保险、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均属于专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中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归于专业投资者,其他归于一般投资者

一般投资者可通过一系列严格程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包括专业知识考核、满足一定投资年限,并规定其参与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占比

创新产品的适当性完善

证券公司在推出创新产品前,首先明确目的,尽职说明创新产品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进行详尽调研,确定至少有相对比例的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之相匹配,确保创新产品的推广为匹配的标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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