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境外投资者日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开始于1974年,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体现,主要为《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必须充分了解投资者知识、经验和财务状况,要求在了解客户的前提下进行产品销售,同时规范了销售方式和销售时间等
销售方式上,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胁迫、利诱或疲劳轰炸等不恰当方式进行营销推广;销售时间上,不得防碍投资者日常生活作息时间
除此以外,在考量投资者知识、经验和财务状况三个基本要素基础上,还要求证券公司考虑交易契约签订的目的,达到对投资者更全面的判断
美国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起源地,则非常重视老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美国2030年老龄人口比重将接近20%,随着投资者年龄的增加,投资时间期限、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税收状况都会发生改变,流动性往往很重要,且依靠固定收入的投资者更容易厌恶通货膨胀,这都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认识到向老年投资者建议投资产品时,应更加谨慎
在产品的适当性方面,证券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应承担相关义务:对产品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以了解产品特性;进行产品合理化适当性分析;进行针对特定客户的适当性分析等等
在投资者方面,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将成熟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分成有信誉投资者、合格机构购买者、合格购买者和合格客户,并根据客户类型实施有差别的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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