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决定五、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删去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并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中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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