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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