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编制和披露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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