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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