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报应主义报应主义

罚则报应主义报应主义,即侧重于处罚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在绝对值上对等或相近的各种理论主张

简单报应主义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早期封建制社会

其特点是以违法行为绘他人或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与处罚给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失或痛苦进行比较

最典型或极端的形式是"以牙还牙,以服还眼"

荀子认为,刑罚与赏赐和封爵一样,是一种报应

他说:"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据《尚书·吕刑》记载,西周设有五刑,罪名共有3000条

力求做到用刑不轻不重

其实质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按其具体危害性得到适当的报应

道义报应主义侧重于从违法行为对道德秩序的危害程度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在欧洲,道义报应主义是继中世纪神意报应主义之后产生的,与神意报应主义有相同的逻辑结构,只不过逻辑起点不同而已(即一个是道德秩序,一个是神的旨意)

在中国,道义报应主义萌牙于西周,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中从理论上得到了进-步发展

西汉的《春秋》决狱大抵是道义报应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达到鼎盛时期的标志

隋唐以后,因佛教的因果报应观的影响,神意报应主义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有一定曲地位;但在中国,它从来没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认识史的角度看,神意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都是对简单报应主义的一种超越

其进步主要表现在它们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待违法行为与处罚之间的关系

然而,以抽象的道德律或《春秋》的"微言大义"为依据,并且"论心定罪".起码存在三个缺陷:-是处罚的依据不明确;二是偏重于难以准确把握的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三是案件的处理过多地取决于法官的心态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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