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主权问题大陆架(直到大陆边)蕴藏着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资源
世界上石油产量有20%来自大陆架
大陆架上的水域也是海洋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地方

世界上渔获量90%来自大陆架上面的水域
国家主张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新发展
这一发展使“大陆架”一词不仅具有地理学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在不断变化,日益和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不同
首先对大陆架提出管辖权主张的是美国
1945年美国总统H.S.杜鲁门第2668号总统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下面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随后不少国家发表了类似的关于大陆架的声明
1958年,在日内瓦联合国第1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为大陆架下了这样的定义:“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200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者
”据此,200米海水深度是国际法上确定大陆架的一个标准,技术上能够开发也是一个标准
所以大陆架的范围可以随技术的发展而扩大
在从1973年起召开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不仅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而且也包括大陆坡和大陆隆起
这次会议于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76条第1款)
但如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①在大陆坡脚之外选定一些定点,每一定点上沉积岩的厚度至少应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然后再划出连接各定点的直线作为大陆架的外界
②以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一些定点为准,划定大陆架的外界
这些定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海里
如此划定的大陆架的外界一般不应超过离领海基线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第76条第4、5、6、7款)
鉴于划定大陆架的方法涉及的情况复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规定成立一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76条第8款)
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该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第77条第3款)
但沿海国开发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第82条)
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底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海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7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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