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权管理体制从世界各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实践上考察,不同国家由于政体、国体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也不一致
各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中央集权型;二是地方分权型:三是集权分权兼顾型
税收管理权限的大小是与各国政府的职责相对称的
地方政府职权范围较大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其税收管理权限也大;地方政权职责范围较小的国家.如法国、英国、日本等,其税收管理权限也小
各国的地方税收管理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也有着一些共同规律可供我们借鉴:1.分税制是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2.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又设共享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相对较少;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
3.不论是彻底分税制的国家.还是适度分税制的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本国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是一概而论
4.分税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是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
5.国际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6.地方税制度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按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决定的
众所周知,分税制的核心问题,是要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基础上,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经济分权,使地方一级拥有对地方税的管理权限,主要是税收立法权,而税收分权的实行,在规范各级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只有在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拥有充分的管理权限和适度的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能真正成为一级财政主体,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调整地方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特定税收政策
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地方政府重视加强税收管理,开拓税源、努力建立充满活力和发展后劲的税收增长机制和地方财政分配机制
中国现行的分税制只是初步解决了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地方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状况依旧,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分税制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需要根据中国国情,在适度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方面实行较大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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