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略)
第十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 倍收取
第十一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露天车位:2.车库车位:3.其他: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户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划
第十三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自定)
第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户按建筑面积承担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