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异常告知为充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同时促进信用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办法》规定,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织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社会组织因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考虑到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因此,不再重复进行事先告知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