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一)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品质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品质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品质
(二)制造部门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废品报告单"提报,并经品质管理部复核才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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