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并且及时更新登记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三十七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机构及其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 行处罚;《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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