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担当的行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 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前应当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者因履职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机构应当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履职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当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发展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确 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六条 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期货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避免 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从业人员内部问责机制及离职管理制度,明确期货从业人员的问责措施和履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从业人员禁止交易行为的监控、处置、惩戒等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 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 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协会报送期货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 禁止交易行为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

机构及其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报送的各项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考核、 后续职业培训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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