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县、城区、经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市性的产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尤其是东盟各国)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繁荣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第十二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南宁市作家协会、南宁市戏剧曲艺家协会、南宁市音乐家协会、南宁市舞蹈家协会、南宁市美术家协会、南宁市书法家协会、南宁市摄影家协会、南宁市电视艺术家协会、南宁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县、城区、经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市性的产业、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负责完成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
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
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文联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出缺,由其团体会员或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按有关程序增补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文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2?讨论并决定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事项;3?修改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4?选举新一届文联委员会
第十八条 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主席、副主席;3?听取和审议南宁市文联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4?决定文联委员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者,可由主席团按有关程序增补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视情况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社会赞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事业、产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南宁市文联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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