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内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废止

2018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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