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标准分类统计标准
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标准
一、国际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根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城乡划分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
二、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有适应本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标准,如生产部门有产品质量的统计标准等
部门统计标准只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
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
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
三、其他统计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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