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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