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美国文学研究会章程(2015年5月更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Literature, 简称"CASAL")第二条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是由专业和业余的美国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并组织美国文学工作者,开展美国文学作品、理论以及历史的研究工作和翻译工作
第四条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社团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一) 协调各单位的研究规划与计划(二) 组织学术活动
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会议,讨论重要的学术著作、论文与资料,推荐表彰优秀成果,交流情况,总结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展望与设想
团体会员可组织不定期地区性学术活动
各单位之间可组织讲学活动
(三) 建立二至三处资料中心,向有关单位及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为会员了解、研究美国文学创造条件
(四) 不定期出版《美国文学丛刊》,加强文化交流,向广大读者介绍美国文学
(五) 为了交流信息,相互沟通,由研究会秘书处每年编写一至两期《CASAL通讯》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美国文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从事美国文学研究、教学、出版的研究机构、教学单位、机构可集体参加,作为单位会员;没有参加单位会员的专业、业余美国文学工作者须经两位会员介绍,方可加入,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单位会员可承办年会,或派代表参加年会;经同意批准后,可使用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名义组织专题学术会议;(七)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得到《CASAL通讯》及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对理事会决议进行表决;(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选举常务理事;(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美国文学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8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民政部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CASAL通讯》;(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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