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观点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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