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相关附则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