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预报预报管理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发布
地质灾害预报是组织防灾、抗灾、救灾的直接依据,因此要保障地质灾害预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即:地质灾害预报一定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力求准确可靠;加强地质灾害预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按一定程序发布,防止谣传、误传,避免人们心理恐慌和社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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