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责任主体

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责任主体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表现形式有: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为私利而编造假帐假表,虚盈实亏,虚亏实盈,使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

其中最严重的是资产计价失真

很多企业的资产帐面价值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

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混乱,补偿不足,大量资产流失,普遍存在帐实不符的情况

而且由于在资产计价过程中,某些环节存在主观假定的标准与方法,造成资产计价的伸缩性,发生人为的偏差

在会计信息披露失真行为中,究竟谁应当负最终的责任呢?按照会计人员虚假披露的动机可分为故意失真与非故意失真

非故意失真是会计人员技术熟练程度不够、疏忽大意等非故意因素导致的,比较容易克服和纠正

故意失真是指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或者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帐

这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防范和察觉的失真行为

Watts和Zimmerman曾经撰文指出,管理人员比会计人员更关注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和结果,也必然会参与乃至干涉会计信息的生成与传递

另外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会计政策选择的主体是管理阶层而不是会计人员闷

因此,故意失真与委托代理问题有密切的联系

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本质上是市场参加者之间具有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代理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经济关系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开展的各种关系

管理当局与特定信息使用者之间同样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会强制企业进行特定规范的信息披露,企业的大大小小的股东也会建议或呼吁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

由于会计信息披露会影响企业股票价格波动,干预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有着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的信息基础

这种利益分配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利益冲突,必然有人为维护特定利益集团而牺牲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透明性与公开性

关键在于,如果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所得到的利益,就无人敢轻易采取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否则,就总会有人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有着强大的社会监督机制、严厉的惩罚措施、成熟的执法系统等一系列完备的制度保证,能够把虚假信息披露的发生限制在最低限度

回顾一下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核心是刺激一致性的信息机制问题

委托人为了使代理人在其不能观察的行为中采取与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的个人行为,需要设计一种能够达到委托人的目的而且代理人愿意接受的合同或契约

外部硬性制约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是更好的选择是,发挥内部激励的优势,使增加信息披露成本与增加代理人个人效益相联系,使代理人自觉地完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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