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可靠性可验证性

会计信息可靠性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指不同的人员通过检查相同的证据、数据和记录,能够得出相同的或相近的结论

这个原则并非要求每次都得出完全相同的结果,它允许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是为具有相关或对立利益关系的集团服务的

尽管这些集团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但会计信息却通常是由其中的一方编制的

因此,必须采用一些措施,使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使用者均确信会计信息是值得信赖的

这个条件必须通过遵循既定的规则和惯例来满足

会计人员按照这些规则和惯例提供信息,相关使用者也可以遵循这些规则和惯例来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所以说,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是可靠性的一个重要内容

会计信息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即使具有主观真实性,但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不具备客观的可验证性,也不能认为其具有可靠性

如《增值税法》中规定,企业即使购进应税项目,但如果“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法律规定就说明即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主观真实性,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不具有可验证性,也不具有可靠性

对内部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的要求可以比对外部会计信息的要求低一些

对内部会计信息,主观估计、预测等方法的使用往往是非常有用的

过分强调可验证性,往往达不到管理的某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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