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
目前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经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真正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自身的受托人地位
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资产的主人,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为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基金的运营与操作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区别开来
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表现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表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
从理论上看,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基金投资者得到的业绩分红就越多,就会申购更多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
因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基金管理者为了自身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些非法收益大大高于基金管理者诚信运营所获得的正常收入,诱发基金市场中一次次不规范行为,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虽然我国基金市场起步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与实务家们关注的焦点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该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而制度并不是纸上谈兵,静态的制度规范只有在人们能动的活动中才会表现出生命力
事实证明,单纯的立法并不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增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增加违法违规者的成本,使其因违法违规而获得的可能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真正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益严重,但相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却没有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及应有的谨慎,虽然一些券商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为数不多
(三)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这一问题上,对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现实法律法规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
然而证监会不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及时获得第一手的资料,所以只能通过整理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报表,以评价和确认其经营和财务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以内,并对发现的相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这种非现场监管方式,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这些从基金管理人处单方面报上来的信息也难有绝对真实的保证
这种监管方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由此导致的风险无法充分控制,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
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基金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规定完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能否取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效果
制度设计一旦出现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就会给基金管理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是关于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其总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实际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
例如其中第16项为“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重大关联交易”,乏明确的、固定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掌握着“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相对投资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导致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类似这样不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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