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顿、作出取消试办研究生院、停办研究生院等处罚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擅自试办或建立研究生院的;研究生院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有关研究生院的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严重违反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章、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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