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法律运行情况比较

税收学法律运行情况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集中体现于法律运行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司法监督”等各个阶段

在民法法系下,立法环节是关键,事实上,法一旦颁布生效,就相对固定,而法律的调整对象—— 社会现实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民法法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相对社会现实脱节和滞后的情况,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只有在对法律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时才能被消除

因此,民法法系下的法律发展呈现明显的阶梯状

此外,由于执法和司法过程只是消极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因此民法法系下的法律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合理却不合法”的现象出现

而普通法法系则以经验实用主义为基础,有两个立法环节:一是立法机关本身的立法——制定法;二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和创造——判例法

虽然普通法法系中也存在制定法,但它与民法法系中的制定法却大不相同

普通法法系司法为重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分析是以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的司法分析,税法分析也不例外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税法问题是“法和经济学”的研究重点,税法分析主要是对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司法判例的税收效应分析

其目的并不在于设计逻辑严密的税法条文,而在于为整个税法运行提供税收经济学的指导——如何司法才符合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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