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税收公平理论在社会活动中

税收学税收公平理论在社会活动中,每一行为主体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必须顾及对方的权利,当“权利”与“义务”实现等量交换时,就实现了社会公平,这是伦理学所揭示的公平本质

伦理学又对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进行了界定:基本权利是指人所应该得到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权利,即人权;人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利等则共同构成了非基本权利

据此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是:在坚持“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原则下实现政治、经济、机会三者的共同公平

税收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不可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公平,它只能是以社会公平原则为指导在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去实现特定的公平目标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探讨实现税收公平的基础,如何对之进行科学界定无疑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

例如有人认为,量能课税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命题,然而有能力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因此从“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公平原则来看,这个看似合理的命题恰恰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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