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企业协会(CHINA COMPAN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A),中文缩写为中企协,全国性企业公司联合性服务机构
协会下设有涉及冶金、机电、钢材、矿业、农业、工业、汽车、房产、医药、纺织、印刷、美容等近百家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商会及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政府、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务实创新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导、带领会员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协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香港特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自强、自律” 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会员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 针对行业企业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收集发布企业信息,研究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家
第十条 建立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搭建会员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的形象,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联合境内外诸多知名专业机构密切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及费用优惠的投融资项目运作,提供全面服务:第十二条 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促进交流共求发展
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三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境外的中国或者华人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企业团体;(三)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领域有显著成绩者;(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四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1、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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