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学会章程

北京石油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石油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闵恩泽、徐旺、徐承恩、谢济谋等人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学会在横向联合与社会化方面的优势,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出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石油学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北京石油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第八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第九条 基本任务一、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考察

总结推广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成果和经验

二、传播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知识,帮助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养青少年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知识的爱好,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合作,引进世界最新科学技术信息

四、开展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发展战略、技术政策以及北京市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咨询活动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团体会员资格

必须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北京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它专业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利学技术人员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准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团体会员还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举办培训班等权利,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五、审批会员;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其它职责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选可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一、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二、挂靠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拨款;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四、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五、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上述经费来源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公益活动、办公用费以及奖励为学会活动作出贡献者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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